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屠宰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明电(2001)003号  发表时间:2001/1/22  有效性:有效
  2001年屠宰税征收问题,省政府川府函[2001]29号文批复:“在农村税费改革正式实施前,屠宰税只在收购环节征收。农民自宰自食部分不征,不得预征,不得以任何方式搞摊派。”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