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1)004号  发表时间:2001/1/9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21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工作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