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2000)042号  发表时间:2000/12/31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是指县级及其以上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二、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所征税款不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