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0)399号  发表时间:2000/12/25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车购办、省交通厅稽征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1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征期间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由代征机构逐级上报省车购办,再由省车购办与省国税局衔接解决。
二、初次发放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请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清理造册,集中移送给市、州车购办,并抄报省国税局(征管处),省车购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