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号:川地税明电(2002)028号  发表时间:2000/11/4  有效性:有效
当前,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较大成效,但在少数地方,向农民不合法、不合理收取税费和变相摊派的情况仍有发生,农民负担过重、增收困难的问题比较突出,省委、省政府领导极为重视,最近多次作出重要批示。省委书记周永康在《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一封信》中指示:“一、首先制止运用公检法强制收费,再出现此类问题,即撤职查处……不允许用专政手段强制收取农民税费。二、对拖欠税费的农户,一定要做好党的政策的宣传教育……对特困户应当视情况作出特殊处理,切不可威逼,更不可抄家强行收缴。三、取消一切不合理负担,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省长张中伟在最近领导干部会议上指示:“一、严禁组织"小分队"到农户收钱收物;二、严禁动用公检法强制收取税费;三、严禁抓人打人;四、严禁提前收取税费,重复收税,借税收费;五、严禁以收回承包地为由,协迫农民缴纳税费。”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领导和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和指示,深刻认识正确处理新时期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和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分析本地区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情况,找出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和采取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二、农业税征收必须按照省定的计税价格执行,严禁以任何现由和名义“加码”、“加价”加重农民负担,预收超征部分必须退还农户。少数地区中等稻谷收购价低于省定农业税计税价格的,应当按照当地中等稻谷收购价计税。
三、农业特产税必须坚持据实征收原则,严禁收“过头税”,严禁按田亩、人头平摊计税,严禁重复征收层层加任务,严禁搞“体外循环”、截留“坐支”税款。
四、屠宰税必须按省定标准在收购、宰杀环节征收,严禁按人头或变相按人头征收,严禁收“承包税”。
五、农业税减免,必须按中央和省定政策执行,建立健全减免专户,专款专用,切实落实减免农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截留减免指标,挪用减免资金。县级农业税机动减免,应按政策用好用足,重点照顾因灾、病、残、孤、寡等纳税困难的农户,确保党和国家关怀落到实处。
六、基层地税机关不得借助税收征管权或者其它理由组织或参与当地组织的“小分队”进村入户收物收款,不得代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农户收取各种费用。
七、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搞好“户交户结”、税票到户“工作,做到宣传先行,征宣结合,以宣促征,以征促宣。宣传重点要把政策讲清楚,把帐算清楚;征收中把税票开清楚。要通过大量宣传工作,增强农民依法纳税意识,积极创造条件,让农民自觉主动到税务机关纳税,减少村社代收代交税款的问题和矛盾。
八、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注重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把党和国家的税收政策通过有效的宣传正确贯彻落实到位,确保农村改革发展顺利进行。
以上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