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0)251号 发表时间:2000/7/2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