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四川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信协发(2000)032号  发表时间:2000/7/6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信用社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地)联社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2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商得省国税局同意,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了切实减轻基层社负担,今年我省农村信用社提取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总收入(含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的2.5%。
二、从我省将陆续组建市(地)联社、管理人员增加这一实际出发,农村信用社上缴的管理费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县(市)信用合作联社为总收入的1.5%。
2.各市、地、州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为总收入的0.7%。
3.省及以上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为总收入的0.3%。
三、县(市)信用合作联社机关职工个人经费在联社营业部列支。县(市)信用合作联社提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辖内信用社行政管理费支出。

二ООО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