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关于我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0)233号  发表时间:2000/7/6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11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