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投调税”政策性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0)046号  发表时间:2000/5/11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税局、财政局、各级金库、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税局稽查局:
中发[1999]12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简称“投调税”)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并对纳税人在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进行“投调税”应纳税的清、结算,多退少补。为保证上述政策贯彻落实,现将清理中的政策性退税报批程序明确如下:
一、单个项目(或企业)退税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审批,就地办理退税。
二、单个项目(或企业)退税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就地办理退税。
三、国库凭已按审批权限批准并鉴明意见,加盖印章的预算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
二000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