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锦丰纸业有限公司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函
文号:川国税外(2000)006号  发表时间:2000/3/18  有效性:有效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成国税发[2000]54号《关于对四川锦丰纸业有限公司所得税减免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研复如下:
国家科委国科函[1998]27号《关于同意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调整本分区位的复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科学技术部分别以和国台经字[1998]339号《关于同意在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设立成都海峡两岸科技开发园区的复函》,明确成都海峡两岸科技开发园区作为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一部分,与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实行“四统一”。因此,凡在成都海峡两岸科技开发园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四川锦丰纸业有限公司所得税税收优惠问题的处理,按此原则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