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减免税期起始年度确定问题的批复
文号:川国税函(2000)092号  发表时间:2000/3/14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函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减免税期起始年度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10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