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0)067号  发表时间:2000/2/2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批权限: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呆帐贷款,属企业或单位贷款,每笔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属居民个人(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每笔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上报时间:主管国家税务局收到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申请后,应尽快作出批复,需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的,最迟不得超过次年3月15日。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