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2000)010号  发表时间:2000/1/2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29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按照总局通知精神,深入扎实地开展本地区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在上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分析不全面、报表质量下降、工作总结不认真等问题,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各地在继续贯彻执行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努力使用本地区汇算清缴工作做得深入、所实、有特色、有新意,省局将把各地汇算清缴工作是否有特色、有新意作为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
二、为进一步加强对所得税优惠的管理,省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卡》(附件1)。从今年开始,各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对所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建立分户台帐,详细记录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每年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卡》的内容,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行情况进行补充。
为全面掌握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在2000年前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情况,在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中,所有已享受和正在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必须同时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历年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表》(附件2),该表连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础报表》一并报省局。
三、今年各地要着重加强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管理和检查。各主管国税机关要依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对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及时进行确认,并对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进行监控。企业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必须同时报送《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审报表》,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进行认定、分析和评估,并选择重点对象进行调查审计。凡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依法进行税务调整。
四、鉴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附件3)仅在我省部分地区试行,凡列入试点单位的地区(包括县、区、市)必须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对涉外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实施审核评税,审核评税的情况和结果要写进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一并作为考核评比的内容之一的。未列入试点单位的地区,有条件的也可根据本地实际交审核评税办法运用于所得税汇算清缴。
五、由于我省1998年涉外企业所得税预缴率仅为52.74%,比全国平均水平(84.03%)低31.29%个百分点,直接影响了我省汇算清缴工作的成绩。因此,省局要求各地1999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预缴率应不低于85%。凡预缴率低于85%的地区,在综合考评时将予以扣分。
六、各主管国税机关应于5月底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省局将于7月初对各地的报表、软盘和工作总结进行集中汇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省局将按照《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考核办法》并结合今年的工作要求对各地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考核,并对汇算清缴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进行通报表扬。
七、1999年度汇算清缴仍采用现行汇算报表和软件。汇算清缴各类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发送各地,请各地速将各类报表的需要量电话报省局(涉外处)。
联系电话:(028)6740338-6507

附件3: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

一、为了适应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审核评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个纳税期内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审核、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
三、审核评税的范围涵盖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申报缴纳的所有税种(关税除外)以及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收。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的申报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应逐一进行审核评税,做出审核评税结论,但预缴的情况除外。
四、审核评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是否一致。
(二)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上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三)纳税申报附属资料,如发票、抵扣凭证、报批手续等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四)纳税申报数与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五)会计师查帐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做了正确反映或说明。
(六)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七)纳税申报情况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有无较大出入,能否合理解释。
(八)纳税申报表上的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审核评税的其他内容。
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审核依上述有关内容进行。
五、审核评税统一在纳税人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后进行,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按月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20日内完成。如因纳税人较多,按月完成审核评税确有困难的,也可将两个月或三个月的申报纳税情况合并为一次进行审核。
按季或按年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
批准延期申报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申报后5日内完成。
临时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后5日内完成。
六、审核评税依据的资料主要包括: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附属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师查帐报告,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附属资料,以及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各种资料。
七、审核评税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即:评析——核实——认定——处理:
评析: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各种纳税资料和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对纳税人申报内容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比较,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
核实: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核实。需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核实的,可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做解释、说明,也要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或佐证材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口头解释和说明应有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签字的书面纪录。
认定:根据核实情况,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认定,并填制《审核评税结论》(附件1)。
处理:根据评定结果,对存在问题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由分局和签发税务处理通知书。
对审核评税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实地核查的,应转交稽查部门,并填制《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附件2)。
八、审核评税是税收征管流程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各级涉外税务征收机关,应在征管部门相应设置审核评税部位,并上业务熟悉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审核评税的场所应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评税人员一般不得到纳税所在地进行实地稽核和调取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及帐簿凭证。
九、审核评税的具体操作规程和各税种的具体审核评税内容,由各地根据本办法自行制定。
十、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审核评税结论
                    所属期:


纳税人代码
 
地址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称
 
电话
 


评析出的问题疑点
 


认定结果
 


处理意见
 
备注
 


评税人员: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
                        编号:


移送部门
 


事由及建议:
 


移送部门:                 年  月  日


评税人员
  


科长意见
 


分局长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