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做好2000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人职(2000)001号  发表时间:2000/1/4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人事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级各部门: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 规定的通知》(人办发[1999]104号,附一)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问题的通知》(国税注字[1999]15号,附二)文件转 发给你们。结合人考中心函(1999)30号《关于做好200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 务工作的通知》文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根据人办发(1999)102号文规定,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统一定于2000年6月 2、3、4日举行。
6月2日下午2:00-4:30考财务与会计;
6月3日上午9:00-12:00考税法(一);下午:2:00-4:30考税法(二);
6月4日上午9:00-11:30考相关法律知识;下午2:00-4:30考税务代理实务。
二、报名时间、条件、部分科目免试条件及报名程序
1、我省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00年1月10日至2000年2月15日。各地人事部门于2000年2月28日前将报名软盘报省人事厅考试中心。
2、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 考试:
(1)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6年。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2年。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
(3)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3、部分科目免试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1)已取得税务师资格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
4、报名程序:
(1)报考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由本人提出申请(包括申请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人员),到当地报名点领取并填写《2000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三,以下简称报名表》、《2000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科目申报表》(附四,以下简称申报表》各一份,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并附下列材料:
(一)报考全科人员须附下列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 学历证书及其复印件,或评聘经济类、法律中级专业职务证书,或经济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3 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年限证明,或从事税收业务工作年限证明,或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年限证明(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的不附本条材料);
4 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附下列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 税务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所在税务代理机构的工作证明(式样见附五),或评聘经济类、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和从事税收工作年限证明;
3 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报考全科人员的材料由报考者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免试部分科目人员的材料由当地主管税务局进行资格初审,严格把关;对初审合格的,在其《申报表》和《报名表》上 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由报考者或报考者所在单位将全部材料送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或人 事考试中心指定报名点审核后办理报名手续(中央及省直在蓉单位的报考人员的材料送省转 业军官培训中心,地址:新华东部2号,电话:6741638-2820或2295,联系人:谭谦)。各 地税务局将免试部分科目报名人员的《统计表》(见附六)于2000年2月15日前分别按国税、 地税系统逐级报至省局。
三、其它有关事项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分滚动和非滚动两种管理模式。考五科的为滚动管理 模式,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可连续滚动,即第一年与 第二年为一个周期、第二年与第三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考二科的(税务代理实务、税 收相关法律)为非滚动管理模式,即二科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通过,才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
2、各地要按有关要求及时间认真做好资格考试审查与报名工作(报考五科的考生在一个 考试年度可任意选报其中的若干科),于2000年2月28日前将试卷预订单(见附七)一式二份报 省人事厅考试中心。
3、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 32开)上作答,试卷袋、答题卡袋内的附件及回收、装订等具体操作办法与经济专业相同; 税务代理实务试卷由客观题和主观题(单项选择、多向选择、简答、综合分析题)组成,全部 在试卷上作答,试卷袋内的附件及试卷的回收、装订等具体操作办法与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相同。
4、在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98)中,由于系统预设的考试时间与文件精神不一致,因此需进行修改,方法如下: 在FOXPRO系统中,打开PRC-DBF子目录下的XKS-STRU库,将HS-DATE(考试日期)和KS-TIME(考试时间)按本通知第一条的相应考试日期和考试时间进行修改(注意:该库中的每一记录都要进行改正)。
5、类别、级别、专业、科目代码见人事部考试中心《人事考试管理信息PIMIS98》( 用户手册)第三页的1、2、3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编码。
6、考号为11位,第1位为科目代码,第2、3位为省市代码,第4、5位为考区代码,第6 、7位为考点代码,第8、9位为考场代码,第10、11位座位号。考号编好后,生成考生档案 号(共9位),第1、2位为省(区、市)代码,每3、4位为考区代码,5至9为序号。档案号是滚 动管理的依据,请考生保管好,以备下年度报考时查询。
7、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点设备根据考生分布的情况另行通知。考场、准考证由 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统一编排,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发放。发放准考证时应在准考证右上方贴上 考生照片并加盖市地州人事局钢印,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到指定考场参考。 考试所需的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和计算器(免套,非立式)由考生自备。答题所用草 稿纸由考场统一发放。
四、考试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川价字费(1998)178号文件的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 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40.00元。考五科者共交纳200.00元;考两科共交纳80.00元 。各市地州按报名人数每人留存报名费5元,其余经费报软盘时一并上缴省人事厅考试中心 用于上缴人事部考试中心和考务支出。
五、关于教材征订事宜。各地税务机关或委托所在地税务代理机构办理教材征订预收款 及发放工作,各市(地、州)税务局将征订教材数量及款项汇总后于2000年2月5日前报送四川 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开户行:四川省农业银行直属支行,帐号:8010204844。户名:四川省 注册税务师协会),联系人:李世萍:028-6611852。由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统一征订。教材 定价:税法(1)23.20元,税法(2)24.20元,税务代理实务29.30元,考试大纲4.00元, 习题集38.50元,99试题分析11.30元,财务与会计33.50元,税收相关法律(上、下)51. 50元。
考前培训工作,另行文通知。
附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
附二:关于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问题的通知
附三:2000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略)
附四:2000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科目申报表(略)
附五:工作证明(略)
附六:2000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科目统计表(略)
附七:200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定单(略)
二000年一月四日
附一: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文件
人办发[2000]104号
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税务代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总结1999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基础上,经人 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200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 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
二、取得非常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六年。
三、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两年。
四、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
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掌握资格条件,认真 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二: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国税注字[1999]1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名条件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根据税务代理行业的实际情况,1999年11月10日,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联合发出《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1999]104号) ,对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近来,一些地方来电来函,要 求就该文中的"从事税务相关工作"问题作出具体解释。经商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同意,现就该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从事税务相关工作"即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 计和法律等工作,这一解释同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 规定》(人发[1996]116号)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4号)中"从 事经济、法律工作"的解释是一致的。
各地在具体组织报名时,一方面要注意前后文件政策精神的衔接,另一方面要严格掌握 资格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