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省电力工业局1999年度所属企业业务招待费、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9)536号  发表时间:1999/12/3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四川省电力工业局《关于申请审批1999年业务招待费、技术开发费计划指标的函》(川电财[1999]28号)。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发[1999]0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四川省电力工业局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业务招待费976.8万元(名单附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823万元(名单附后)。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业务招待费、技术开发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业务招待费、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局提取的业务招待费、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四川省电力局所属企业业务招待费、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1999年度四川省电力工业局业务招待费、技术开发费计划指标
单位:千元


单 位
业务招待费
技术开发费
单 位
业务招待费
技术开发费
单 位
业务招待费
技术开发费


南充电业局
210
150
华蓥山电厂
260
0
局机关
1900
6520


达川电业局
250
700
万源电厂
100
80
调度局
115
690


自贡电业局
360
250
内江总厂
400
710
供应公司
105
0


宜宾电业局
200
100
宜宾总厂
360
100
科技所
150
3810


泸州电业局
200
0
江油电厂
230
40
成都职大
70
1200


内江电业局
320
250
成都热电厂
250
0
职工医院
45
0


成都电业局
550
150
五通桥电厂
70
0
生活服务公司
85
0


乐山电业局
450
350
河门口电厂
230
40
水电职工中专
0
850


绵阳电业局
310
650
新庄电厂
180
0
调试所
45
0


德阳电业局
300
470
攀枝花电厂
130
0





广元电业局
200
0
岷江电厂
110
0





攀枝花电业局
300
350
龚嘴电厂
300
40





西昌电业局
250
0
映秀湾电厂
210
200





巴中电业局
180
0
宝珠寺电厂
120
250





广安电业局
160
200
磨房沟电厂
70
80
合 计
9850
18230



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
川国税技审[1999]003号
近收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报的四川省电力公司(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等技术的立项 资料,经审核,属于技术开发项目。其每一纳税年度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报经成都市国家税 务局审查核实,比上年实际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 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99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