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9)535号  发表时间:1999/12/3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5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四川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的21个分公司和三个直属附属单位(名单附后),1999年、2000年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四川移动通信公司所属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上述名单之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四川移动通信公司所属汇总纳税企业名单(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