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9)532号  发表时间:1999/12/3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4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四川省电信全资企业(单位)(名单附后)1999年度统一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在川、省邮电电信所属的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四川省电信全资企业(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