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9)522号  发表时间:1999/12/29  有效性:有效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781号)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