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729号  发表时间:1998/12/3  有效性:有效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陕西、湖北、四川、广东、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关于申请1998年收取直属公司上交管理费的报告》([1998]建材总财字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
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
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5
中国建筑材料西南公司
6
四川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