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文号:川国税函(1999)510号  发表时间:1999/12/26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函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18号)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