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9)509号  发表时间:1999/12/26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7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