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9)405号  发表时间:1999/12/25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9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注:《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刊本辑1998年第9期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