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转发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财预(1999)083号  发表时间:1999/12/6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517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地税部门按规定征收的“地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全部上交省级财政,就地全额 缴入省级金库。
附件:《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517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税局、国税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管理,现对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偷税、逃税、骗税、抗税和逾期未缴税款而少缴、欠缴税 款的,各地税务部门在责令其被缴少缴、欠缴的税款后对其加收的滞纳金及处以的罚款,均 按纳税人补缴税款的预算级次,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所列各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科目办理缴库。
二、在2000年“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设置第4315“税务部门其他罚收入”“款级科目 ,下设“国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和“地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两个项级科目,分别反映国 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除第一款以外的其他罚没收入,其中,国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全部上交 中央财政,就他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地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地方财政,就地全额缴 入地方国库。
三、各地国税部门上缴罚没收入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应上交中央财 政的罚没收入缴入地方国库。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