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9)810号  发表时间:1999/11/30  有效性:有效
北京、广西、江西、四川、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关于上报1999年度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1999]安财安第1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9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0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中含武警水电学校经费2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1
江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320
广西区隆林县天生桥


2
江苏水电工程公司
20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3
安蓉建设总公司
25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4
宜昌安联有限责任公司
230
湖北省宜昌市坝河口


5
合计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