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老外商投资企业退税登记证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9)462号  发表时间:1999/11/29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国税局决定对全省老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退税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在1999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税手续。
二、企业办理退税登记,应先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并如实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企业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附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各一套,报当地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
三、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应对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企业退税《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章,并将复印件存查,原件退出口企业。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将签章后的《申请表》集中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退税登记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每户企业发放一本,副本由企业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发放。
四、出口企业退税《申请表》和登记证由省国税局根据总局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五、对未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证的企业,国税机关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并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