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税注字(1999)002号  发表时间:1999/11/29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四川实际,将我省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执业注册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1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1998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具体执业税务师资格;
(三)拟以改制后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二、申请执业注册者应当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递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税务师资格证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连续2年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及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证明;
(五)拟改制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者将在该所执业的证明;
(六)个人业务总结。
三、各市、地、州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处)按系统负责本地区参加业务培训和执业能力认定考试的报名组织工作,对申请执业者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并务于12月10日前按系统将《报名统计表》(式样附后)以及初审合格者的材料分别报至省国税局、地税局征管处。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合格者参加业务培训和执业能力认定考试。
四、我省执业税务师执业能力认定考试科目为《税务代理实务》,培训教材为1999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有关培训,考试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各地要对申请执业注册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不得扩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