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9)782号  发表时间:1999/11/26  有效性:有效
天津、上海、吉林、四川、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关于华夏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华消[1999]第07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9年向所属企业提取4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华夏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华夏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企业所在地


01
天津消防器材总厂
35
天津市西青区


02
上海华夏震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210
上海市虹口区


03
长春消防器材总厂
50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04
四川消防机械总厂
55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05
宝鸡消防器材总厂
50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合 计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