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9)776号  发表时间:1999/11/26  有效性:有效
北京、上海、天津、江苏、辽宁、陕西、四川、山西、安徽、贵州、湖北、河南、河北、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关于报批一九九九年收取上级管理费计划的函》(中铁程财函[1999]4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377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铁道部第一工程局 289 陕西西安
2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290 四川成都
3 铁道部第三工程局 275 山西太原
4 铁道部第四工程局 245 安徽合肥
5 铁道路第五工程局 286 贵州贵阳
6 铁道部大桥工程局 195 湖北武汉
7 铁道部电气化工程局 180 北京
8 中铁建厂工程局 135 北京
9 铁道部隧道工程局 155 河南洛阳
10 铁道部宝鸡桥梁工厂 180 陕西宝鸡
11 铁道部山海关桥梁工厂 200 河北秦皇岛
12 铁道部沈阳桥梁工厂 1 辽宁沈阳
13 铁道部宝鸡工程机械工厂 40 陕西宝鸡
14 铁道部武汉工程机械工厂 30 湖北武汉
15 铁道部第一设计院 90 甘肃兰州
16 铁道部第二设计院 90 四川成都
17 铁道部第三设计院 90 天津
18 铁道部第四设计院 90 湖北武汉
19 铁道部专业设计院 20 北京
20 铁道部大桥局设计院 20 湖北武汉
21 铁道部隧道局设计院 15 河南洛阳
22 北京中铁建筑工程设计院 20 北京
23 铁道部电气化局设计院 30 北京
24 铁道部武汉工程机械研究所 20 湖北武汉
25 北戴河秦皇宾馆 15 河北秦皇岛
26 北京燕丰饭店 1 北京
27 华铁工程咨询公司 20 北京
28 上海华铁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20 上海
29 中国铁路工程华东公司 5 江苏南京
30 上海兰迪工程机械经营部 5 上海
31 中国铁路工程机械租赁中心 325 北京
其中:中国铁路工程机械租赁中心 155 北京
深圳市中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60 深圳
北京京铁工程机械租赁中心 40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铁工 40 宁波
程机械租赁中心
上海中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10 上海
青岛中铁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 青岛
合计 3,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