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9)781号  发表时间:1999/11/25  有效性:有效
北京、上海、甘肃、湖北、四川、吉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一九九九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请示》(中生财字[99]第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9年向所属企业提取4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01
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
65
北京朝阳区三间房


02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83
上海延安西路1262号


03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
52
长春西安大路158号


04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
66
兰州市盐场路118号


05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
46
武汉市临江大道6号


06
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
88
成都市外东包江桥



合 计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