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9)019号  发表时间:1999/11/8  有效性:有效
北京、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关于报批1998年度上级管理费支出计划的函》(路桥财字[1998]49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 额 所在地
1 路桥集团一公路工程公司 100 北京市朝阳区
2 路桥集团二公路工程公司 49 陕西省西安市
3 中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12 北京东城区
4 西安筑路机械厂 19 陕西省西安市
5 郴州筑路机械厂 10 湖南省郴州市
6 新津筑路机械厂 10 四川省成都市
7 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 20 北京市
8 路桥集团一公路设计院 90 陕西省西安市
9 路桥集团二公路设计院 90 湖北省武汉市
合 计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