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9)422号  发表时间:1999/11/8  有效性:有效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656号)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