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9)700号  发表时间:1999/10/25  有效性:有效
北京、上海、广东、四川、辽宁、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总机构税前提取管理费的报告》(航递[1999]0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9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7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 地址
1 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25 北京
2 上海民航快递有限公司 45 上海
3 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 60 广州
4 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 10 成都
5 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 10 沈阳
6 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5 哈尔滨
7 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 深圳
合计 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