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9)696号  发表时间:1999/10/22  有效性:有效
北京、上海、辽宁、黑龙江、山东、江西、河南、广东、云南、内蒙古、广西、新疆、四川、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关于1999年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经监[1999]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中心1999年向北京铁路局等铁道部企业提取管理费428万元。铁道部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附件: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哈尔滨铁路局 2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 沈阳铁路局 25 辽宁省沈阳市
3 北京铁路局 43 北京市
4 呼和浩特铁路局 11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5 郑州铁路局 44 河南省郑州市
6 济南铁路局 30 山东省济南市
7 上海铁路局 35 上海市
8 南昌铁路局 10 江西省南昌市
9 广铁(集团)公司 30 广东省广州市
10 柳州铁路局 12 广西柳州市
11 昆明铁路局 15 云南省昆明市
12 成都铁路局 30 四川省成都市
13 兰州铁路局 23 甘肃省兰州市
14 乌鲁木齐局 12 新疆乌鲁木齐市
15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2 北京市
16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2 北京市
17 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 2 北京市
18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2 北京市
19 中国铁路通号总公司 2 北京市
20 中国铁路对外服务总公司 10 北京市
21 中铁进出口公司 8 北京市
22 华铁置业公司 10 北京市
23 华运旅行社 13 北京市
24 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 20 北京市
25 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 10 北京市
26 中铁特种货物运输中心 7 北京市
总计 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