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9)695号  发表时间:1999/10/22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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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关于收取1999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车财函[1999]7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9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01 齐齐哈尔车辆厂 270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
02 哈尔滨车辆厂 70 黑龙江哈尔滨市
03 牡丹江机车厂 16 黑龙江牡丹江市
04 长春机车厂 17 吉林长春市
05 长春客车厂 300 吉林长春市
06 沈阳机车车辆厂 101 辽宁沈阳市
07 大连机车车辆厂 351 辽宁大连市
08 唐山机车车辆厂 161 河北唐山市
09 天津机车车辆机械厂 27 天津市
10 南口机车车辆机械厂 23 北京市
11 北京二七机车厂 50 北京市
12 北京二七车辆厂 126 北京市
13 石家庄车辆厂 76 河北石家庄市
14 大同机车厂 138 山西大同市
15 太原机车车辆厂 58 山西太原市
16 永济电机厂 116 山西永济市
17 济南机车车辆厂 79 山东济南市
18 四方机车车辆厂 200 青岛市
19 南京浦镇车辆厂 155 江苏南京市
20 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210 江苏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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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武昌车辆厂 70 湖北武汉市
24 株洲电力机车厂 223 湖南株洲市
25 株洲车辆厂 119 湖南株洲市
26 贵阳车辆厂 59 贵州贵阳市
27 成都机车车辆厂 51 四川成都市
28 资阳内燃机车厂 196 四川资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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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西安车辆厂 160 陕西西安市
32 兰州机车厂 40 甘肃兰州市
33 昌平机车车辆机械厂 6 北京市
34 广州铁道车辆厂 32 广东花都市
35 大连内燃机车研究所 14 大连市
36 四方车辆研究所 20 青岛市
37 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26 江苏常州市
38 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59 湖南株洲市
合计 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