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9)394号  发表时间:1999/10/21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在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9]60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