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补通知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9)338号  发表时间:1999/8/3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54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