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号:川国税函(1999)317号  发表时间:1999/8/1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函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73号)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