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程法光副局长重申稽查局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的讲话的函
文号:国税稽函(1999)082号  发表时间:1999/6/25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9月10日发出了《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48号),明确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最近,一些地方税务局询问如何理解执行这一规定。为此,总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决定由程法光副局长代表总局公开解释。现将程法光副局长在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上关于稽查局税务行政执法主体问题的讲话(刊载于《中国税务报》1998年12月14日第1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作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基于税务执法的现实需要,确立稽查局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及国务院的有关授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政收管理法》第八条具体应用问题作出的行政解释,具有普遍效力,各地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地匀须遵照执行,地方其他各级部门无权干涉。
二、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地方任何部门无权对全国性税收问题作出解释或者决定,无权否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税务行政执法主体问题的规定。地方部门对这一问题在法律上如有不同现解,可以形成意见上报其所属中央主管部门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解释或者裁决,任意否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或者干预税务机关执行总局规定的做法都是越权不当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稽查局是税务局的直属局。因此,稽查局不是税务局的内设机构,而是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税务处理决定。这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9]13号)关于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精神。
四、今后凡出现对上述问题的争议,一律以总局文件和程局长讲话执行。其他单位如有异议,请你们将总局文件、程局长讲话和此文件一并送有关单位参阅。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程法光在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上重申稽查局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地方任何部门无权解释全国性税收问题,无权否定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税法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本报讯 在最近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程法光强调,稽查局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
他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和税收法制的完善,税务稽查机构得到了不断加强。1993年1月1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后,各地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依照该法第8条规定,将业已普遍建立的税务稽查大队(总队)组建成税务稽查局(分局),并相应充实力量和调整机制,使之发展成为一支精干的税务执法队伍。这支队伍在打击涉税不法活动、维护国家税收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稽查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作了进一步明确。
程法光指出,稽查局承担的主要任务是调查处理税务违法行为,因而必须赋予相应的执法权,最重要的是确定其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以实现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的统一。关于稽查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997年两度发文作了明确。这是基于税务法的现实需要,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对《税收征管法》第8条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的行政解释,属于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职权。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地方任何部门无权对全国性税收问题作出决定,无权对《税收征管法》第8条的内容进行解释。1998年3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对稽查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确认,具有普遍效力,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均须遵照执行,地方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干涉。我们认为,地方部门对这一问题在法律理解上可以有不同看法,并可形成意见上报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无权解释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无权否定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程法光还指出,有少数同志认为稽查局不是由当地同级政府设立的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种观点不对。为了保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授权对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的机构进行总体规划,因而可以对两系统的机构设置及职责权限进行确认。现行国税系统自上而下垂直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规定,地税系统省以下也实行垂直管理,它们的机构是本着下管一级的原则进行设置和管理,省级及省级以下国税局、地级及地级以下地税局均不是当地同级政府设置的,而他们都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省、地、县三级稽查局也是按上述规则由其上级主管国税局、地税局设置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他们是兼具稽查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是负责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一级税务机关,理所当然地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论是国税局还是地税局设立的稽查局,均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及其直属局设立的稽查处、科、股等等,则属内设职能机构,自然没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行政处理决定。这是稽查局与其他内设稽查机构的原则区别,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该法的通知精神。
刊载于《中国税务报》1998年12月14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