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国税普通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川价字费(1999)175号  发表时间:1999/6/24  有效性:有效

省国家税务局、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普通发票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计价检测[1999]1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文规定的普通发票工本费(详见附件)为我省最高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印制成本,按照国家物价局关于证照工本费计算原则,在不超过本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当地的发票工本费标准(计算公式:单位证照收费标准=[(印制费+运杂费)(1+损耗费]/印制总数量,印制费:凭印制收据核算,运杂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损耗率:不超过10%)。

  二、鉴于我省甘孜、阿坝、凉山三州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特殊的地理位置,其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可按上述计费原则,根据当地实际印制成本,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当地的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部门备案。

  三、发票工本费属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能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发票工本费应按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

  四、本通知自九九年七月十日起执行,原有关普通发票价格的规定同时废止。

  五、各地在执行中出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如后。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