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9)212号  发表时间:1999/6/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证件换发时间
涉外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分三阶段进行,考虑到我省的实际情况,从节约人力、物力、减少工作量出发,宣传、准备阶段工作原则上与内资企业换证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同步进行,即:6月1日至7月31日为宣传,准备阶段,8月1日9月30日为换证实施阶段,10月1日至15日为验收总结阶段。各地应在10月10日前将换证工作的书面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国家税务局涉外处。
二、税务登记证件换发要求
(一)涉外税务登记证、表由总局统一制作,省局统一订购,各地到省局领购。为保证整个工作的顺利实施,请各地务必于6月10日之前将所需数量按要求填表,传真上报省局涉外处。
(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收取严格按照川国税函(1996)089号文件执行,外框和税务登记表按总局制作费用合理收取。
(三)各地不得搭车收费,禁止把属于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职责交由中介代理机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