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9)034号  发表时间:1999/5/2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
全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从6月开始,至11月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准备阶段: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各地要在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情况,争取党政领导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理解的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刊登、张贴《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的工作,为换证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换证实施阶段:时间为7月1日至9月30日。在换证实施过程中,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严格执法,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搞好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
(三)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地换证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对下级机关的换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经验,搞好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换证工作总结和《换发税务登记情况统计表》(统计数据应同时通过广域网或软盘)务于10月31日前,报送至省国税局(征管处)。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凡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均属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包括现已经办理税务登记和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
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上述纳税人,由国税机关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其副本。对其他纳税人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税务登记证件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按总局制作的式样标准统一印制,各地不得自行印制。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由各市、地、州国税局按照先付款后领证的原则在省国税局购领。
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取扔按照川国税函发(1996)089号文件执行。税务登记证件外框由各市、地、州国税局按照省局统一的式样和标准(见附件1)制作,并统一更换,外框收费由各地与有关部门联系,合理收取工本费。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促进组织收入的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同时要加强与当地工商、地税、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配合和相互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协同工作的方式,加大工作的力度,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正确区分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业与中介机构的代理行为,禁止把属于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职责交由中介代理机构履行;要正确处理专项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的关系,把换证工作与加强纳税人户藉管理、漏征漏管户清理有机结合起来。
(三)要加强信息情况的反馈。各地要及时编发情况简报,反映换证各阶段的进展情况。同时要密切注意和正确处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国税局(征管处)。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具体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另文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由总局统一印制,各地须于6月10日前将需要量电告省局涉外处。
附件:
1.《税务登记证》外框材料及质量标准
  2.税务登记表式样
3.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