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部部属科研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9)332号 发表时间:1999/5/24
有效性:有效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四川、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公安部《关于公安部部属科研单位申请免交企业所得税函》(公科[1999]31号),要求对部属科研事业单位服务于公安系统内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考虑到公安部部属科研单位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科学技术研究任务的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安部部属科研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公安部部属科研单位销售、服务于公安系统内部所取得的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其他收入应按照税收规定并入应纳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公安部部属科研单位销售、服务于公安系统内、外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应分别设立帐簿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上述对系统内、外收入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公安部部属科研单位名单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企业所得税
附件:公安部部属科研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所在地
1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北京市海淀区
2
公安部第二研究所
北京市西城区
3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上海市徐汇区
4
公安部科技信息研究所
北京市海淀区
5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
天津市南开区
6
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7
公安部上海消防科研所
上海市
8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
四川省都江堰市
9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
江苏省无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