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9)181号  发表时间:1999/5/19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