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9)031号  发表时间:1999/5/5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局(处),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国税发[1999]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到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对于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堵塞税收漏洞,强化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各级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理解和支持,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合理安排,努力搞好这次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专项斗争。
二、各级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在专项斗争中应加强配合,互通情况。税务机关对发现的有关线索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涉及跨县(市、区)的案件,由地级税务、公安机关派员参与办案或督办;跨地、市、州的案件,由省级税务、公安机关派员参与办案或督办;跨省的案件,由省级税务、公安协调办理。 三、各地在开展专项斗争中要正确适用法律,严格执法。夺专项斗争中查出的伪造、倒卖发票和利用发票从事不法活动,对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对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
嫌偷逃税行为的,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由税务机关及时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四、各地开展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专项斗争,要与去年我省开展的发票打假专项活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部署的开展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开展专项斗争的时间从5月开始至7月底结束,对重大问题及案件的查处,不受专项斗争时间的限制。各地开展专项斗争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由地级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为了搞好税务、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省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厅决定建立三家联系制度,并确定联络人员。联络员名单及电话号码如下:省国税局,罗晓洪,6920577;省地税局,吴红燕,6653086;省公安厅,陈文静,6301711,陈其魏,6301245。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并随时将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及重大案件报上级机关(一式三份,分别报三家)。
附: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及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的通告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