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9)116号  发表时间:1999/4/5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避勉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1999]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去年以川国税函[1998]273号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