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税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1999)068号  发表时间:1999/4/2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源管理,掌握纳税人户数,把握税源变化情况,减少税源流失,增加税收收入,确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按照省国税局的统一部署,市局决定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负有企业有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在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央企业,中央参资入股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各部、委、行、局、所属的事业单位等。
二、清查重点
(一)己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
(二)改组、改制的企业;
(三)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
(四)各类企业集团及其分支机构、下属单位;
(五)中央企业、参资入股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
(六)负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
(七)恢复纳税和原汇总纳税现改为就地纳税的企业;
(八)其他己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的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三、清查方法
(一)要将现有税务登记与有关部门办理的登记相核对,对己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己批准设立的企业、单位而未纳入税收管理的,要进行调查分析;
(二)要将现有税务登记户数进行核对,对己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要逐一分析查清原因。
四、清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国税局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
(二)全面清查和重点清查相结合,通过清查要全面掌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户数,摸清税源底数,掌握税源动态;
(三)及时处理查出的问题,对漏征漏管户和虽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定性分析,并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清查工作从4月份开始,5月31日前结束。并于5月31日前将《企业所得税纳税户基本情况表》、《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报送市局。
五、考核评比
(一)各局应在此次清理工作结束后,整理好基础资料,确定重点税源的纳税户,作出税收计划分析。
(二)为保证清查工作按期完成,市局将对纳税户清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表彰先进。附件:1、企业所得税纳税户基本情况表
2、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户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


企业名称
性质
地址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利润
主管税务机关
备注







































 










































 





























填表说明:1、本表以199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填报:
2、经济性质按国有、集体、股份、联营分类:
3、本表分别以中央企业、金融保险及非银行多融机构、事业单位、汇总合并纳
税填制;
4、1999年纳税户变支(合并、改组、破产)在备注中说明:
5、收入、利润以万元为单位:
6、利润按1998年计税所得额填报。
附件:
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说明:1、销售(营业)收入为1998年年未数;
2、经批准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单独统计,不统计在行业税中。
3、工产登记企业户数按1998年年未征管户数填报;
4、监管户按成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的监管级次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