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署税(1999)210号  发表时间:1999/3/25  有效性: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家计委拟定的(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已以国办发〔1999」20号予以转发。该实施意见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的实施和管理办法,其中规定:
“严格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基建程序管理。自1999年起,国家将批准条件成熟的城市启动轨道交通项目。新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开工报告,必须上报国家计委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并以国产化率目标作为审批立项的首要条件。未经批准,各地一律不得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项目单位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包括进口设备清单和利用外资方案。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批准的可行性报告研究办理有关手续。”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审批城市轨道车辆、牵引传动与控制系统,铝合金车体材料、信号系统领域的项目。上述领域的建设项目(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不论限额以上或限额以下,一律报经国家计委审查或审批。
请你关在接受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时,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认真审核,如遇问题,及时与总署关税征管司联系。

199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