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劳办(1999)037号  发表时间:1999/3/24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证落实国家给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措施,规范劳服企业管理,充分发挥劳服企业在就业和再就业中的作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22号,以下简称《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现将《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重申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年检范围。凡我省范围内经县(市、区)以下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并已发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劳服企业,均应进行年检。劳服企业和主办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自查、自检和审核工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从1998年度年检认证工作开始,对年检合格的劳服企业换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印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正本)。原劳动部监督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正本)同时废止。
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可继续使用,但须更改与新正本一致的编号,更改处由发证机关加盖印章。
二、年检的分工。省属(在蓉市区)劳服企业,由省就业局或省就业局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和省地税局共同年检。市、地、州和县(市、区)所属的劳服企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地、州或县(市、区)就业局和同级地税局共同对其进行年检和相应的管理、监督。
三、年检工作的时间。劳服企业的年检一般安排在上半年进行。具体时间各地可根据本地的情况确定。
四、年检工作的组织及要求。各地要认真按照《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对劳服企业年检时,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互相配合,保证质量。企业要按年检要求如实填报,就业局和地税局要认真审核。各级就业局和地税局要组织力量对所辖劳服企业年检工作进行抽查。年检工作是加强劳服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既要方便企业,尽可能减轻企业负,为企业办实事,又要严格执行政策,防止走过场。通过该项工作促进劳服企业发展,积极安置失业人员、下岗和富余职工,进一步落实国家对劳服企业安置失业人员、下岗和富余职工的扶持优惠政策措施。各地可根据《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的本文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年检办法。
五、年检报告书意见签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中的“劳动部意见”和“税务部门审核意见”“税务部门意见”在年检时西一文第二条分工,分别由就业局和地方税务局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六、减免税的管理。经年检认证合格、符合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劳服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省政府川府发(1997)85号和川地税发[1996]020号文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若发现不符合《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规定及劳动企业的性质被改变,不再承担安置任务,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应按《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要在每年的6月底前将年检认证工作总结书面报省地税局和省就业局。省地税局和省就业局将此项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22号
四川省换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注册号编排意见。
四川省劳动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