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9)320号  发表时间:1999/3/1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9]13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