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9)075号  发表时间:1999/3/2  有效性:有效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98]855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